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登记,并于完成登记手续后五日内将登记情况抄送审批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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