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