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七条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于审批后十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于审批后十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