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