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