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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