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