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