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