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民办学校变更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修改学校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