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遵守义务教育招生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