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办学能力和生源规模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全市学历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