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备案内容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民办学校整改。
民办学校不得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提供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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