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除学生自愿转学外,民办学校不得将所招收的学生转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完成招生时承诺的教育教学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