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签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得以合作办学等形式实施学历教育。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得以合作办学等形式实施学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