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规定的票据。民办学校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月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储备金、抵押金、赞助费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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