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退费用。
因民办学校虚假宣传或者因学校的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
因民办学校虚假宣传或者因学校的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