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与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规定的证照工本费。
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教学设施经批准后,可以出租或转让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与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规定的证照工本费。
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教学设施经批准后,可以出租或转让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