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事代理等制度,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
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事代理等制度,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