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乘车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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