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处理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民办学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