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