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实施的检查应当联合进行;不能联合进行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简化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