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本人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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