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本人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本人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