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