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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