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应当列入市、区(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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