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的医疗急救用血预案。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血源紧张时,市或者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启动医疗急救用血预案,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预案进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动员和组织公民应急献血。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血源紧张时,市或者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启动医疗急救用血预案,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预案进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动员和组织公民应急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