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设置的宣传栏,应当宣传献血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宣传献血知识。鼓励广告设置单位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宣传献血知识。鼓励广告设置单位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