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将献血宣传内容纳入公益广告统筹规划设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献血宣传,普及献血、临床合理用血等科学知识,并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血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等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基本知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献血宣传,普及献血、临床合理用血等科学知识,并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血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等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