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献血屋的布局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其中,城阳区、崂山区至少设置一个献血屋,市北区、平度市至少设置三个献血屋,其他区(市)至少设置两个献血屋。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献血屋的建设、管理,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屋的用地。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献血屋的立项、规划、建设等工作。
献血屋的布局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其中,城阳区、崂山区至少设置一个献血屋,市北区、平度市至少设置三个献血屋,其他区(市)至少设置两个献血屋。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献血屋的建设、管理,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屋的用地。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献血屋的立项、规划、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