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单位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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