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单位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