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年度流动献血车采血停放的地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流动献血车停靠采血时,停靠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预留流动献血车停放位置,保证献血车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送血任务的送血车优先通行。
流动献血车停靠采血时,停靠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预留流动献血车停放位置,保证献血车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送血任务的送血车优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