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并出具相应的献血证明。单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血站应当提供预约采血、上门采血等服务。
公民献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参加献血提供便利。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并出具相应的献血证明。单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血站应当提供预约采血、上门采血等服务。
公民献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参加献血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