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的(一个治疗量的机采成分血按照八百毫升全血折算),本人可以终身免费使用临床用血;献血量累计不满一千毫升的,本人可以累计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临床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下简称亲属),可以合并累计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量相等的临床用血。
本条所称的献血量不含献血者以各种名义向社会捐出的献血量。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下简称亲属),可以合并累计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量相等的临床用血。
本条所称的献血量不含献血者以各种名义向社会捐出的献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