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临床用血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临床用血免费部分无法在就诊医疗机构结算的,可以向血站办理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等材料。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血站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为其办理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血站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为其办理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