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血站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献血者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和必要的健康检查。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的血液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测情况。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的血液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