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可以终身免费使用临床用血;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周的捐献时间,正常发放捐献期间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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