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可以终身免费使用临床用血;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周的捐献时间,正常发放捐献期间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