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信息,供公众查询。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