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信息,供公众查询。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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