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献血者获得表彰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受表彰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