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本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旅游风景区等场所,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时,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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