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献血志愿服务,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将慈善财产用于献血事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血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探索设立集中献血日、固定献血者队伍,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完善献血志愿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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