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以及志愿服务等工作,推动献血工作的开展。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以及志愿服务等工作,推动献血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