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