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他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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