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充(换)电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或者上客站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