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