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在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保障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或者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