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业态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