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配置。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使用期限为八年。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与该经营权相对应车辆的服务质量等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依照本条例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本条例施行前巡游车车辆归个人所有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配置、变更,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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