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六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