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七条 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